一、哈尔滨城市通是什么意思

其为哈尔滨公交的app。

在使用手机扫码乘车时,乘客手机要先安装“哈尔滨城市通”APP,在APP内点击“扫码乘车”,会自动弹出二维码,上车时,将二维码对准新的车载刷卡设备下方扫码区的摄像头,听到“叮”的一声,便成功支付车费。

哈尔滨城市通,哈尔滨城市通是什么意思

在“扫码乘车”时,乘客可享哈尔滨城市通A卡普通卡九折优惠。目前,给“哈尔滨城市通”APP或微信内充值有两种途径,使用建行银联卡直接充值,或通过“翼支付”APP进行充值。今后,还将接入“工商银行”“支付宝”和“中国银联”等其他充值渠道。

扩展资料:

哈尔滨城市通的相关情况:

1、为保障持卡用户权益,智能卡公司在2016年起就在全国同行业率先推出了卡片实名绑定和记名挂失服务。为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和关联账户对应准确无误,需用户输入身份信息并上传证件照片,待人工审核后方可享受相应服务,传统的人工审核需要24小时业务周期。

2、为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智能卡公司采用当前先进的证件信息读取认证模块,将人工校对调整为系统自动校对,在信息准确率大幅提升的同时,业务周期也由24小时缩短至实时完成。

哈尔滨城市通,哈尔滨城市通是什么意思

3、凡本地户籍尚未完成审验的敬老卡、老年卡、优待卡用户,可使用任意安卓系统具备NFC功能的手机,通过哈尔滨城市通手机APP客户端“自助审验”功能,随时在手机上完成审验操作,免去了业务办理往返劳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哈尔滨公交线路全部实现扫码乘车

二、哈尔滨交通卡线上办理流程

在哈尔滨的朋友们注意啦,近期哈尔滨交通集团推出了在线办卡业务,对于“老年卡”、“敬老卡”、“学生卡”办理或者是补办都可以在手机上操作,支付邮费之后三个工作日就能收到了。

公交卡线上办理指南

01、办理对象

第一次或者丢失补办“老年卡”、“敬老卡”、“学生卡”的学生群体、老年群体

02、办理渠道

哈尔滨城市通APP

03、办理所需材料

“老年卡”:面向哈尔滨市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

“敬老卡”:面向哈尔滨市区60-64周岁老年人发放

线上申办时需:上传申办人身份证原件照片,不具有哈市户籍但在哈市长期居住的,另需上传哈市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照片。

“学生卡”:线上办理面向市区6至18周岁在读的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公开发行

线上申办时需:上传申办人身份证原件照片(或户口原件及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不具有哈市户籍但在市区就读的学生,另需上传学校开具的在读证明照片。

04、城市通IC卡【在线办卡】操作流程

哈尔滨城市通卡办理指南

城市通智能卡分为三种卡七个类型,即:A卡(普通卡)、B卡(学生卡)、C卡(特种卡)。C卡(特种卡)包括C-1卡(老年卡)、C-2卡(优待卡)、C-3卡(特惠卡)、C-4卡(优惠卡)、C-5卡(敬老卡)。

A卡(普通卡)

A卡(普通卡)包括城市通IC卡、城市通二维码及具有城市通普通卡功能的联名卡。

A卡(城市通IC卡)标准卡以出租方式面向社会发行,每张预收租金15元,月租金0.5元,退卡时按月扣除,使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租金额计算,如使用超过30个月,卡片归持卡人所有。普通卡出租时不记名不挂失,用户可通过哈尔滨城市通手机互联网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hrbcst或APP客户端)进行卡片实名绑定,享受挂失服务。

以支票支付方式集体办理卡片业务的,应到哈尔滨城市通智能卡客户服务中心(南岗区中宣街20-4号)办理,提前5个工作日递交支票。

A卡(城市通二维码)是指用户通过哈尔滨城市通手机互联网服务平台生成供乘车支付使用的二维码,通过扫码方式完成乘车支付。哈尔滨城市通手机互联网服务平台设置最低信用保证金五元,即用户选择的支付账户余额不低于五元时可正常获取乘车二维码,若低于五元则不能获取乘车二维码。

哈尔滨市城市通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异形卡、纪念卡、生肖卡、城市通二维码以及具有城市通普通卡功能的联名卡,均执行同A卡(普通卡)相同的消费规则,卡片按照哈尔滨市城市通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出售价格面向社会公开发售,异形卡、纪念卡或生肖卡,限量发售、售出不退。联名卡由合作单位面向特定用户发放,发行规则由合作单位制定。

A卡(城市通IC卡)标准卡以出租方式面向社会发行,每张预收租金15元,月租金0.5元,退卡时按月扣除,使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租金额计算,如使用超过30个月,卡片归持卡人所有。普通卡出租时不记名不挂失,用户可通过哈尔滨城市通手机互联网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hrbcst或APP客户端)进行卡片实名绑定,享受挂失服务。

以支票支付方式集体办理卡片业务的,应到哈尔滨城市通智能卡客户服务中心(南岗区中宣街20-4号)办理,提前5个工作日递交支票。

A卡(城市通二维码)是指用户通过哈尔滨城市通手机互联网服务平台生成供乘车支付使用的二维码,通过扫码方式完成乘车支付。哈尔滨城市通手机互联网服务平台设置最低信用保证金五元,即用户选择的支付账户余额不低于五元时可正常获取乘车二维码,若低于五元则不能获取乘车二维码。

哈尔滨市城市通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异形卡、纪念卡、生肖卡、城市通二维码以及具有城市通普通卡功能的联名卡,均执行同A卡(普通卡)相同的消费规则,卡片按照哈尔滨市城市通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出售价格面向社会公开发售,异形卡、纪念卡或生肖卡,限量发售、售出不退。联名卡由合作单位面向特定用户发放,发行规则由合作单位制定。

B卡(学生卡)

1.发行规定

B卡(学生卡)面向市区6-18周岁在读的高中生、初中生和小学生,以及身高1.2米以上的学龄前儿童公开发行(大学学生及高中毕业复读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生卡),发行时预收租金15元,月租金0.5元,退卡时按月扣除,使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租金额计算,如使用超过30个月,卡片归持卡人所有;学生卡可挂失,无需审验,高中毕业后转为A卡(普通卡)消费类型应用。

2.办理要求

办理学生卡需携带以下相关证明及材料:

(1)申办人身份证(户口)原件。

(2)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3)不具有哈市户籍但在市区就读的学生,另需携带在读证明。

学生在读证明须由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和高中负责学生德育工作的管理部门(政教处或教导处)开具,证明内容需包括学生姓名、所在年级、班级和证明开具日期,并由开具部门加盖公章。

要求:证明中书写部分须由同一笔体填写;字迹、印章清晰可辨;填写时应使用蓝、蓝黑、黑色钢笔或碳素笔(用铅笔、圆珠笔填写无效,涂改无效)。在读证明于本学期内有效。

(4)超龄入学情形的,与非哈市户籍学生遵循相同办理规则,特殊情形的需提供其他相应辅助材料(如毕业证、休学证明、智力障碍证明等);年满20周岁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学生卡。

(5)身高1.2米以上学龄前儿童办理学生卡,应携带身份证(户口)原件,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到哈尔滨城市通智能卡客户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办卡儿童本人应同时到场验高。

C卡(特种卡)

C卡首发免费。C-1卡(老年卡)、C-2卡(优待卡)、C-5卡(敬老卡)申办人可持相关证件到哈尔滨城市通智能卡客户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C-3卡(特惠卡)、C-4卡(优惠卡)申办人持相关证件原件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办卡申请,由各区残联负责按程序协调市城市通智能卡公司办理。

01、C-1卡(老年卡)

C-1卡(老年卡)面向哈尔滨市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办理时需携带:

(1)申办人身份证原件;

(2)不具有哈市户籍但在哈市长期居住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另需携带哈市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

02、C-2卡(优待卡)

C-2卡(优待卡)面向离休干部、因公伤残警察、残疾军人和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发放,具体办理方法为:

离休干部:申办人携带身份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原件。

退役残疾军人:申办人携带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现役残疾军人:申办人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军官证》(《士兵证》)原件,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身份证原件或所在部队开具的标有申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证明。

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申办人携带身份证、《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原件。

因公伤残警察:申办人携带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

其他事项:不具有哈市户籍但在哈市长期居住的,另需携带哈市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

03、C-3卡(特惠卡)

C-3卡(特惠卡)面向哈尔滨市户籍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发放,由市残联负责,责成各区残联具体负责办理。办理时需携带:

(1)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2)申办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张

(3)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4)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注:如办理中上述要件信息发生改变,应以市、区残联要求为准。

04、C-4卡(优惠卡)

C-4卡(优惠卡)面向哈尔滨市户籍的除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外的其他残疾人发放,由市残联负责,责成各区残联具体负责办理。办理时需携带:

(1)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2)申办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张

(3)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4)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注:如办理中上述要件信息发生改变,应以市、区残联要求为准。

05、C-5卡(敬老卡)

C-5卡(敬老卡)面向哈尔滨市区60-64周岁老年人发放,办理时需携带:

(1)申办人身份证原件;

(2)不具有哈市户籍但在哈市长期居住的60-64周岁老年人,另需携带哈市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

三、哈尔滨城市通办理地点

法律分析:南岗区客服中心,中宣街20-4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