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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需科目继续教育需全部学完嘛

需要全部学完,公需科目的学习情况,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时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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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时数进行核实统计,并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扩展资料

一、学时要求:

2008年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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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时登记和考核:

(一)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二)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时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时数进行核实统计,并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发放和管理:

(一)《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行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对象学时审核工作,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验印。

(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任职年限内必须完成《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确定的学时数。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累加计算,平均使用;对已批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后,继续教育学时应重新计算,原职务所得学时不再带入新的职务任期内。

五、监督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制度,做好继续教育学时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事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地)、各部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继续教育学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予以纠正,严重违规的将予以通报。

参考资料:贵州人社局-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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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韩先平厅长调研医院护工等服务业人员培训情况

12月20日,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韩先平到贵州医科大学实地调研医院护工等服务业人员培训情况。

培训现场,来自黔东南州台江县、丹寨县的300名学员

按照教学计划正在参加各个工种的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学员将由省人社厅统一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于2017年春节后输送到对口帮扶城市或省内就业。

此前,这批学员在户籍地接受了15天的基础素质培训。

在贵州医科大学,学员们接受近两个月的医院护工、养老护理、保健按摩、育婴师四门课程专业化的理论和实操培训。

韩先平厅长鼓励学员们认真学习,真正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能,早日实现就业脱贫致富。

在了解培训教学及后勤保障等情况后,韩先平厅长充分肯定了培训工作成效,强调要在做好培训、使学员掌握实用技能的同时,提前对接培训后人员的就业岗位,尽力使每位学员都能顺利就业。

与贵州医科大学合作的上海助康医院护工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与省内外各大医院对接,为参训学员提供就业岗位。

开展培训输出医院护工等服务业人员试点,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部署,积极推进精准就业扶贫的一个项目。

从2016年开始,在台江县、丹寨县、威宁自治县、钟山区开展培训输出试点工作,由各试点县开展15天左右的基础素质培训后,到贵州医科大学、贵阳中医学院、贵阳护理职业学院接受75天左右的医院护工等专业课程的培训。

到2017年2月底,试点县(区)有组织输出800名医院护工等服务业人员分别到杭州、大连、深圳等对口帮扶城市或省内就业,实现“培训一人,输出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专业技术类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时间学习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第六条高等院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其他从事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库,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函授、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和讲座;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研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讲座;

(四)出国(境)进修、培训、考察;

(五)攻读学位或者接受学历教育;

(六)接受网络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相应条件;

(三)登记、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安排。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第十条派出国外留学、进修或者在国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连续6个月以上、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派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协议。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职工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发表的论文、著作等作品可以折算学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估、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学时、学习形式、学习内容、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晋升的内容之一。第十四条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

(一)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个人按照国家和所在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各种形式支持继续教育事业。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不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应当承担所在单位所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学习费用。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