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交警24小时服务热线
天津交警24小时服务热线是12122。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指公安机关中负责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主要职责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侦查、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
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法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主要任务具体如下:
1、广泛收集信息,实行科学决策,正确制定道路交通规则;
2、严格交通执法,维护交通秩序;
3、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4、运用现代管理学,完善管理环节,增强道路交通协调与控制能力;
5、预防和查处交通违法、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6、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治安秩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二、天津市都有哪些交警大队
天津交管局报警监督
23398244
天津交通事故处咨询
23368069
天津交警和平支队
和平区山西路崇仁里12号
23398244
天津交警河西支队
河西区洞庭路35号增1号
28115853
天津交警河东支队
河东区张贵庄路59号
24661630
天津交警河北支队
河北区有线电视旁
24030901
天津交警红桥支队
红桥区新春街16号
27716996
天津交警南开支队
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
27369994
天津交警东丽支队
东丽区张贵庄龙亭路17终点站旁
24998220
天津交警西青支队
西青区杨柳青西青道409号
27931000
天津交警北辰支队
北辰区京津公路外环线东100米
26390439
天津交警津南支队
津南区咸水沽镇津岐路2号
28395672
天津交警塘沽支队
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
25321420
天津交警汉沽支队
汉沽区友谊街9号
67117476
天津交警大港支队
大港区世纪大道24号
63220820
天津交警高速公路支队
北辰区京津塘高速公路宜兴埠进口收费站
26992321
静海区支队:
办公地址:静海县津德路8号。
宣教门事办:京福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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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支队:
办公地址:建设南路8号。
宣教门事办:武清机动车检测线院内。
?
宝坻区支队:
办公地址:津围公路12号。
宣教门事办:宝坻县城关镇津围公路12号。
?
蓟县支队:
办公地址:蓟县城区西外环。
宣教门事办:县城渔阳南路检测线院内。
?
宁河区支队:
办公地址:宁河县桥北镇。
宣教门事办: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原国税局征稽所(董庄信用社旁)
?
油田支队:
办公地址:
宣教门事办:天津大港油田二号院创业路北侧。
?
直属支队:
办公地址:
宣教门事办:河东区小张贵庄路38号
三、天津交警电话
天津交警电话是122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指公安机关中负责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主要职责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侦查、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
交主要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法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交警的主要任务包括:
1、广泛收集信息,实行科学决策,正确制定道路交通规则;
2、严格交通执法,维护交通秩序;
3、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4、运用现代管理学,完善管理环节,增强道路交通协调与控制能力;
5、预防和查处交通违法、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6、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治安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