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哪里

该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网站,

用户可以通过访问该网站或使用“广东税务”手机应用程序来进行办税和查询税务信息。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是广东省税务局的在线平台,提供纳税人办税服务和税务信息查询等功能。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官方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网站。用户可以通过访问该网站来进行注册、登录和办税等操作。

广东省地方电子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二、广东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

广东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是广东省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提供的一个在线税务服务平台,该平台集成了税务申报、税款缴纳、信息查询等多项功能,旨在提高税务管理效率,优化税收服务。

一、电子税务局的功能与服务

广东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了多种在线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平台进行税务申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种的申报。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在线缴纳税款,实现便捷快速的税务处理。同时,电子税务局还提供了信息查询服务,纳税人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税务信息、纳税记录等。

二、电子税务局的优势与便利

使用广东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诸多优势与便利。首先,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税务业务的在线化,减少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其次,电子税务局的操作简便,界面友好,纳税人可以轻松上手。再者,电子税务局的数据处理能力强,能够准确、快速地处理税务数据,提高了税务管理的效率。

广东省地方电子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三、电子税务局的安全保障

广东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高度重视信息安全问题,采取了多项措施保障纳税人的信息安全。电子税务局采用了先进的加密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纳税人的数据和交易信息不被泄露或篡改。同时,电子税务局还设置了严格的权限管理,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相关功能。

综上所述:

广东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是一个功能强大、操作简便、安全可靠的在线税务服务平台。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可以方便快捷地完成税务申报、税款缴纳和信息查询等业务,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税务服务。同时,电子税务局也为税务部门提供了更加高效、精准的管理手段,促进了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地方税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办税是指经广东省(不含深圳)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通过网络使用办税服务系统办理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税(费)业务(以下简称地方税(费)业务),以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系统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电子办税服务厅)是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办税服务的主要渠道,纳税人可通过广东地税门户网站下载或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

第三条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办理结果、送达税务文书、纳税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办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办税。

第五条纳税人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方式有:证书登录和非证书登录。证书登录是指已经办理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数字证书加密码的方式登录;非证书登录是指未办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用户名加密码的方式登录。

第六条选择证书登录的纳税人,应使用电子办税服务厅支持的数字证书;纳税人须按照数字证书发行机构的要求办理数字证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或非证书登录,其分别可使用的电子办税服务厅功能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需要申报缴纳税(费)的纳税人开通电子办税的,应与具有税(费)款划缴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同意其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令从指定账户中划缴税(费)款。

第九条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电子办税登记表》(附件1)并签署《电子办税协议书》(附件2)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开通电子办税资格,对于非证书登录的纳税人,一并告知电子办税服务厅的用户名和初始登录密码。

如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开通电子办税,还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证明或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为个人的,可以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获取电子办税服务厅的初始登录密码,也可以通过纳税人的任职单位获取。

第十一条纳税人需要变更缴税(费)账户的,应在办理涉及税(费)缴纳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变更要求,并提供与银行重新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

第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取消电子办税方式的,应填写《电子办税登记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取消纳税人的电子办税方式,同时终止《电子办税协议书》。

第十三条纳税人第一次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后应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密码泄漏或数字证书介质遗失而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证书登录的纳税人遗失密码的,应向数字证书发行机构申请重新设置密码;非证书登录的纳税人遗失密码的,应填写《电子办税登记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五条纳税人在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期限及需要提交的表格和附报资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的,其涉税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的申请时间以数据电文进入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时间为准。纳税人使用非证书登录的,其涉税(费)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的申请时间以地方税务机关接收到纸质资料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电子办税过程中应对提交的数据及资料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提交资料完整,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电子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后,开户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系统打印的缴款凭证可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纳税人需要取得完税凭证的,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第二十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的,电子办税服务厅为其接收电子税务文书的系统;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进行文书送达的,数据电文进入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时间,视为税务文书的接收时间。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无须再报送纳税(费)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费)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等所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料。

纳税人使用非证书登录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纳税(费)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按月、季、半年或年报送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按月、季、半年或年报送上述纸质资料;其他税(费)业务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所需的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在电子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第二十二条因使用电子办税服务厅产生涉税争议的,纳税人通过证书登录的,以纳税人报送的电子数据为准;纳税人通过非证书登录,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不一致的,以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保障电子办税服务厅的安全和稳定。电子办税服务厅发生重大异常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

对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报送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粤地税发〔2007〕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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