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招投标法2017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招投标法2017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二、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从招标法律法规看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小编结合本公司总结的12种情形:

1、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

1)企业资质

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名字不一致。

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

2)业绩方面

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某企业因缺房建工程业绩而废标。

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km、总里程≥50km”。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10km”、“≥50km”等。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

③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企业完成的单座桥长≥1500m。因投标书中的桥梁长度业绩无法认定,不满足业绩最低要求而废标。

④要求总监近5年内有2个类似工程的任职经历。投标书中只提供1个而废标的。

2、投标书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公证书方面的错误

1)授权书

①授权书的签署日期、公证书的日期、投标函签署日期(或开标的日期)三者之间的关系不符合逻辑性,出现奇葩型错误。例如:某投标函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人签字时间(2017年1月7日),在授权日期(2017年1月9日)之前;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公证(2017年1月22日)却签署了投标函(2017年1月20日)而被废标的。

②还有的做标人员没有认真核对打印的日期。如:出现2016年2月30日、2016年13月9日、2107年1月9日等;还有元旦之后的投标书,日期中的月日改了,年份没有修改还停留在上一个年度。再如:授权委托书日期与开标日期相同,而公证书的日期却在开标日期之前。

③被授权人的签字错误。例如:商务及技术文件上签字的授权代理人姓名与财务文件的授权代理人名字不一致。还有的投标书逐页签字人为“李四”,而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却是“张三”,废标就是必然。

2)公证书

招标文件对于公证书的要求,包括附《公证书》的原件或彩印件问题。有的规定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公证书的原件;有的规定附公证书的彩印件;还有的规定投标文件的副本中也要附上公证书的彩印件;也有的规定投标文件中附上公证书的彩印件,原件单独递交等。某招标项目分多个标段,允许一家企业一次投两个及以上合同段的。其招标文件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分别单独授权、单独公证,而某投标单位没有分开,出现陷阱性错误。还有投标书中“P7页为第六标段的授权委托书,而公证书原件中为五、六标段的授权书”,结果被废标。还有,因将不同合同段分别授权的公证书错装而被废标。

3、投标书中投标保证金方面的错误

①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招标文件规定为20万元,结果电汇10万元或15万元的奇葩性错误。

②出现银行电汇凭证为黑白件,未将银行电汇凭证彩色扫描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陷阱性错误。

③投标保证金扫描件不清晰的常识性错误。

④不同投标合同段的投标保证金原件或扫描件错装。如:将监理HR1标的装订到监理HR2标的投标文件中;甚至将甲监理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原件装订在乙监理公司的投标书中,让招标人很容易发现甲、乙两家监理公司串通投标。废标是其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是其二,禁止投标等处罚则是其三。

4、投标书中商务文件编写方面的错误

①投标函中总监的名字与投标文件的表格材料中的名字不一致。施工单位投标书中提供了项目经理人选,却没有提供项目总工而被废标。

②拟任项目经理为二级建造师,与招标文件“项目经理须持有注册在本单位的公路工程一级建造师”的要求不符而被废标。

③职称不满足要求,低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招标文件要求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而实际投入的总监职称却为工程师;投入的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称证是路桥专业的,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经济类专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的毕业专业为会计专业,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专业而被废标。某招标文件要求“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投标中级经济师就会被废标。

④业绩不满足要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总工具有隧道业绩,实际的项目总工不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而废标。

⑤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拟投入主要人员的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而被废标。有的因为未选派测量工程师而被废标。还有更奇葩的错误,如:某单位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监理人员中有2名总监理工程师,不符合招标文件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而被废标。

⑥拟投入主要人员正在履约而废标的。

⑦备选项目经理、总监无相应业绩或证件不全被废标。

⑧年龄超标问题。拟投入的某副总监理工程师实际年龄超55周岁,不符合评标办法资格审查中关于人员年龄的要求而被废标。

5、投标书中技术文件编写方面的错误

1)工程概况的编写

2)质量、安全、工期的目标要求

3)试验检测设备投入方面

4)工程施工进度图表的表示方面,要求采用条形图法、关键线路法绘制等。

5)工程缺陷责任期的有关要求方面

6)技术标书采用暗标形式

①招标文件的规定目录不得编页码而编写页码的。

②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页码标注于页面底端居中位置,正文标题及内容的首行顶格的。

③未使用招标人统一提供的封面,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封面打印装订的。

④未按规定沿着装订孔纵向用白线绳三点一线装订的。

⑤字体字号、标题层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书中财务文件编写方面的错误

1)财务报表或审计报表

2)投标报价与唱标函

7、投标书中封面、目录、页码编写方面的错误

1)投标书的封面。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工程名称与合同段编号等方面;投标日期是否准确?同时购买多个合同段并存在多个合同段投标时,封面合同段编号与正文合同段编号的一致性。有时出现封面是监理JL1标而正文内容却是监理JL2标的正文而被废标的情形。

2)投标书的目录。层次、标题、页码等与正文标题的一致性问题。内容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字体字号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违背目录编写要求的情形,一是要求编写目录而没有编制目录,二是要求不得编写目录而又编写了目录。

3)投标书的页码。目录页码与投标文件正文内的页码不一致而被废标。投标文件没有逐页标注页码;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如缺48、49页等。有的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从目录开始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4)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未手签,使用了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未通过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投标文件分上下册等多册本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只签字上册,下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而被废标。

8、投标书中其他编写内容的错误

(1)填写《诉讼及仲裁情况表》。招标文件要求近三年的,实际仅填写了1年的而被废标;或者不是规定中的近三年的,如2017年2月招标,要求填写近3年的是指2014、2015、2016年,而非填写2013、2014、2015三年的错误等。

(2)提供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拟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附社保缴费证明,或应附的有效证明材料不全、未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而被废标。

(3)提供信用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如总监焦某某、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黎某在省厅信用信息系统中查无此人等。

(4)提供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投标文件未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者《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并且没有投标单位印章的;或者未全面提供,如缺少房建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等。投多个标段时,一定看清招标文件是要求分别查询、原件分别装订,还是共同查询、出多份原件分别装订。如果只要求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共同的查询原件,A1投标书中装入了原件,A2投标书中放入彩色复印件就可能会被废标。

(5)投标联合体方面。招标文件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附联合投标协议而没有,就会被废标。未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中联合体一方的《财务状况表》或某年的流动负债未填写数据,以及未提供联合体牵头人财务报表;投标文件未附融资承诺函等,均可能被废标。

9、投标书的审核、修改、打印复印、签字盖章方面的错误

1)投入人员姓名核对不仔细,特别是同音字校对。

2)投标书的签字盖章方面。

10、投标书的装订、包装、密封及提供U盘方面的错误

1)招标文件要求左侧装订两钉,钉不外露,封底为白色A4纸。

2)提供U盘方面。招标文件规定随投标文件提供同版电子标书U盘;没有提供而被废标。U盘的投标单位标识错误、合同段编号错误的。U盘包装的信封错误,有的要求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有的要求包封在“第一信封”中,实际包封在“第二信封”中而被废标。

11、投标书正本、副本标识方面的错误

12、投标书的递交、参加开标会议方面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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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