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乐教是什么意思

古代乐教是指在古代中国,通过音乐来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古代人们认为音乐能使心灵安静,感受到内在的和谐与平静,从而能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在乐教中,学习者通过学习音乐,不仅仅能够演奏出优美的音乐,还能够学会一些礼仪、规范、品德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古代乐教也是一种培养道德品质和精神文化素质的方法。在古代社会,乐曲时常被用于祭祀和庆典等社交场合,乐曲的内容也十分丰富,有祷告神灵的、歌颂国家和皇帝的、表达爱情和友情的等等,可以说是古代民众道德修养和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乐教 古代乐教是什么意思

总的来说,古代乐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和传承。乐教不仅仅是一种教育方法和艺术表现,更是一种文化符号,体现了中国古代优良的道德观和审美观,对后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乐教于乐是什么意思

乐教于乐的意思是把教学的快乐当作快乐。

要达到乐教于乐的目的,就要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时,注意选择健康、有益、向上的活动内容,形式上生动活泼,丰富多采。寓教于乐的形式是多样的,在实践中还会有很多创新,总之,就是要以与内容相适应的、为人们所欢迎的各种形式吸引职工积极参与。

这当中要注意把多种形式的娱乐活动纳入到一个大的主题教育中去,力求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不断提高活动档次和水平,这样才能增强活动的渗透力和吸引力,才能提高教育的效果。

“寓教于乐”的作用:

1、它可以凝聚力量。文体活动是一种“粘合剂”,它通过宣传企业精神和共同价值观念,把广大职工紧紧地团结在一起,使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凝聚人心,稳定队伍,群策群力,共谋发展。

2、它可以引导指向。“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文体活动中的价值导向和行为导向是无声的命令,潜移默化地引导着职工,影响着社会。

3、它可以激励进取。文化活动通过宣传党的政策和改革发展中涌现出的大量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及前所未有的业绩,可以激励人们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

三、儒家乐教思想是什么

儒家思想

一、儒家思想概说②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二、古代意义之法治③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④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以说“礼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①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